噪聲指令12條款覆蓋產品
時間:2023-08-10 訪問量:1904

在噪聲指令12條款中列明的設備噪聲聲強水平不應超過限定值表規定的允許噪聲聲強水平:
  運送貨物的工地卷揚機(內燃機驅動)
  - 壓縮機(震動及非震動輪,震動板及震蕩錘)
  - 壓縮機(小于350千瓦)
  - 混凝土粉碎機及手持式沖擊鉆
  - 工地絞盤機(可燃發動機驅動)
  - 推土機(小于500千瓦)
  - 垃圾傾倒車(小于550千瓦)
  - 開鑿機,液壓或卷繩驅動(小于500千瓦)
  - 裝載挖掘機(小于500千瓦)
  - 平土機(小于500千瓦)
  - 液壓壓實機
  - 帶鏟斗裝載式壓土機(小于500千瓦)
  - 剪草機(不包括農林機械設備及多用途設備,其主要機動部件具備20千瓦以上的功率)
  - 草坪修剪機/草坪修邊機
  - 內燃機驅動配重式起重卡車(不包括附件II,第36項第二小段說明的額定功率不超過10噸的“其他配重式起重卡車”)
  - 裝載車(小于500千瓦)
  - 移動式起重機
  - 電動鎬(小于3千瓦)
  - 攤鋪機(不包括帶高壓刮板的攤鋪機)
  - 動力發電機(小于400千瓦)
  - 塔式起重機
  - 電焊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