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指令一致性評估程序
1. 電梯一致性評估程序
1)如果它是按照一臺已經通過附錄V所述EC型式試驗的電梯進行設計的,它應在安裝和測試中實施下列程序:
附錄VI所提及的最終檢驗,或者
附錄XII所提及的質量保證體系,或者
附錄XIV所提及的質量保證體系。
2)如果它是按照一臺已經通過附錄V所述EC型式試驗的電梯進行設計的,它應在安裝和測試中實施下列程序:
附錄VI所提及的最終檢驗,或者
附錄XII所提及的質量保證體系,或者
附錄XIV所提及的質量保證體系。
3)如果它是按照XIII實施一種質量保證體系并補充了設計審查的一臺電梯進行設計,假若后者指設計審查未完全按照協調標準時,它應在安裝,建造和測試中補充實施下列程序:
附錄VI所述的最終檢驗,或者
按照附錄XII的質量保證體系,或者
按照附錄XIV的質量保證體系。
2. 電梯在投放市場之前必須經過下列程序中的一種: 或者,由公告機構按照附錄X的規定進行的單機驗證程序; 或者,如果產品未完全按照協調標準設計時,已經按照XIII的質量保證體系補充進行了一項設計審核。 3. 相關安全部件一致性評估程序 列入附錄IV的安全部件投放市場之前,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其設立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必須遵守: 具備質量控制的EC型式試驗(i和ii)或全面質量保證體系; - 或者提交按照附錄V進行EC型式試驗和按照附錄XI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審查所需的安全部件的樣品; - 或者提交按照附錄V進行EC型式試驗和按照附錄VIII質量保證體系運行而審查產品所需要的安全部件的樣品; - 或者按照附錄IX的全面質量保證體系運行; 每個安全部件上加貼CE標志并起草一份包含附錄II所列資料并考慮在有關附錄(附錄VIII, IX 或 XI 視情況而定)中給出的技術規范的一致性聲明; 從加工完成最后一批安全部件之日起應將一致性聲明的副本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