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機械指令2006/42/EC
時間:2017-08-09 訪問量:3025

  歐盟于2006年6月9日頒布新的機械指令2006/42/EC,新指令將于2009年12月29日后強制實施,此日期前仍然采用舊指令98/37/EC。相對于98/37/EC,新指令在產品范圍,與其他指令的界限劃分,市場監督,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
       新機械指令的適用范圍被延伸,建筑現場用的卷揚機,彈藥推動的固定機械以及其他沖擊式機械將被規定在強制性認證范圍內。
  新指令與電梯指令的界限也更加分明,其中升降速度不高于0.15米/秒的電梯不再歸電梯指令,而是劃分到機械指令。安全零部件的范圍被定義清楚,附件五列出了17類安全零部件清單。
       與98/37/EC指令一樣,延續采用大部分普通機械可以由企業選擇模式A進行認證,對于附錄四 Annex IV 中所規定的危險機械,生產商有更多的認證模式可以選擇。
  對于附件四中的產品,工廠在完全滿足協調標準和相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A模式認證。
  工廠可以選擇模式B (EC Type-Examination), 或
  模式H(Full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新的指令還規定,歐盟成員振動篩國有義務對認證機構進行監督,如果機構失職,可以取消或者暫停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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